(2017)冀0684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荣、耿立镇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耿立镇,孙海云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荣(曾用名刘龙),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农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捕前住高碑店市。因本案2016年10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君保,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耿立镇,男,l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捕前住高碑店市。2016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海云(曾用名孙长河),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现住该村。2016年1月22日因本案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耿立镇、孙海云、刘荣寻衅滋事一案,由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荣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荣牵连两起犯罪,为节约审判资源,决定两案合并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两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凯、马玉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立镇、孙海云、刘荣及辩护人张君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耿立镇在高碑店市白沟镇魅力金座KTV唱歌时,因心情不好将KTV楼道一花盆踢碎,此后与KTV保安人员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斗。义合庄派出所接警后立即派警赶到现场,出警民警正在调查处理时,被告人耿立镇纠集被告人孙海云、刘荣及耿某(在逃)、李某(在逃)等人对该KTV一楼大厅物品进行随意打砸,致KTV内多处设施、物品被损毁。经鉴定,被损毁设施、物品价值人民币27185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耿立镇一次性赔偿白沟魅力金座KTV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被害方对耿立镇及其他案件参与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王某、郑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意见书,监控视频,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6年9月份,被告人刘荣先后五次在高碑店市泗庄镇宋辛庄伙村其家中容留苗某、宋某1、张某3等人吸食毒品,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荣在容留苗某、张某3、宋某1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毒品检测,刘荣、苗某、宋某1尿样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苗某、宋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1、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证实三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2、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耿立镇于2016年10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白沟镇现代花园小区5号楼2单元302室抓获;孙海云于2016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刘荣于2016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泗庄镇宋某2村其家中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耿立镇酒后纠集被告人孙海云、刘荣等人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打砸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2718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荣多次在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对被告人刘荣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关于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海云、刘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后得到了对方的谅解,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荣自愿认罪,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耿立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孙海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志刚审 判 员 郭艳美人民陪审员 刘秀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