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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刑更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东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东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更422号罪犯王东东,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住该县。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以(2013)金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东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宣判后,2013年7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告、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东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东东于2012年10月25日,在郑州市金水区好莱坞国际酒店公寓B座2116房间其住处,从杜某手中买毒品一包。后被告将上述毒品分装后���以60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包重18.58克卖给崔某,并赠送麻古一粒。随后在其住处准备向胡某贩毒时被抓获。并从被告身上搜出毒品一包,重14.59克及麻古一包13粒。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东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东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运忠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