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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净晓哲与梁旺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净晓哲,梁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78号申请执行人净晓哲,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岐山县雍川镇,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培雪,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岐山县雍川镇,农民。系申请执行人净晓哲之妻。被执行人梁旺斌,男,汉族,住韩城市嵬东镇。本院在执行净晓哲与梁旺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净晓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旺斌交纳赔偿款29785.73元和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梁旺斌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