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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庄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庄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9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龙财大楼一、七、八楼,组织机构代码89230374-3。负责人:段正伟,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系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达鹏,系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庄科福,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被执行人庄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4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专项分期本金人民币30,371.43元、利息6,655.29元(暂计至2016年6月3日)、滞纳金4,680.86元、律师���1,668元、仲裁费7,31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庄科福的银行账户内扣划人民币6,120.77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60元后的剩余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庄科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全国总对总网络系统调查,查证结果如下: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丰田GTM6481ASLS车辆(车牌号粤B×××××)并布控,但未实际扣押到;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承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的股权、深圳市港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99%的股权、深圳市港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90%的股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既未向本院申请处分上述股权,亦未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满星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