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鑫泽、张景文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鑫泽,张景文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特3号申请人:冯鑫泽法定代理人石某,女,系冯鑫泽母亲,法定代理人冯某,男,系冯鑫泽父亲,申请人:张景文法定代理人钱某,女,系张景文母亲,法定代理人张某,男,系张景文父亲,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冯鑫泽与申请人张景文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5月25日经临城县临城镇人民调解委��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张景文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赔偿冯鑫泽一切费用共计1500元。二、此事一切均清,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冯鑫泽与申请人张景文于2017年5月25日经临城县临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宗志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