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某、刘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振华,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审被告:袁某甲,男,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理人:郭某(袁某甲之母),女,住安阳市。原审被告:袁某乙,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理人:郭某(袁某乙之母亲),女,住安阳市。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袁某甲、袁某乙法定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振中审判员 赵广红审判员 朱继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