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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某、刘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振华,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审被告:袁某甲,男,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理人:郭某(袁某甲之母),女,住安阳市。原审被告:袁某乙,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理人:郭某(袁某乙之母亲),女,住安阳市。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袁某甲、袁某乙法定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振中审判员  赵广红审判员  朱继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