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孙发全与包玉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发全,包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孙发全被执行人包玉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发全与被执行人包玉峰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字48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赔偿款2228.22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字4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