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2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967张浩良与杜行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良,杜行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967号原告:张浩良,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君,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行强,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良与被告杜行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浩良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张浩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浩良负担。审判员 陈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