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谭贤东、代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谭贤东,代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080号之一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贤东,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XXXXXX。被告:代琴,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XXXXXX。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贤东、代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代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代琴的起诉,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代琴的起诉。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尹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