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4行辖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秀山县中和镇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秀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4行辖11号原告秀山县中和镇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了保证案件公平、公正进行审理,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