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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陵支行诉被告李晓莉、威远县祥云贸易有限公司、威远县永顺运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陵支行,李晓莉,威远县祥云贸易有限公司,威远县永顺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905号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陵支行。负责人:陈南山,行长。被告:李晓莉,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告:威远县祥云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威远县永顺运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陵支行诉被告李晓莉、威远县祥云贸易有限公司、威远县永顺运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陵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文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