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荆州市锐博农贸有限公司、湖北金常欣农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锐博农贸有限公司,湖北金常欣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843号申请人:荆州市锐博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北京西路(万达广场)写字楼A第一单元23层2307号。法定代表人:郑俊,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北金常欣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八宝镇杨林湖村八组。法定代表人:谭金海,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荆州市锐博农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金常欣农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荆州市锐博农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34.225万股权(股金证号:000000104462),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荆州市锐博农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常欣农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34.225万股权(股金证号:00000010446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道明审 判 员 艾维明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