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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新维、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维,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79号申请执行人:杨新维,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天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山东省阳信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9层、11层A1106室、B1107室,组织机构代码66611693-1。负责人:齐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新维与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洪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