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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丽娇与廖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娇,廖中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919号原告:杨丽娇,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武,广东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敏,广东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中秀,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原告杨丽娇与被告廖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邓 瑜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