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屠玉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屠玉亭,汪百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78号,组织机构代码84360004-7。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苗,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系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申屠玉亭,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汪百香,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屠玉亭、汪百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申屠玉亭、汪百香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申屠玉亭名下位于桐庐县凤川街道潇源村桃岭自然村的集体土地房屋(暂时不能处置),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汪百香主动到庭申报财产,承诺配合法院执行随传随到。执行中,被执行人汪百香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于2017年12月还清。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4664.68元和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8.5元、执行费450元;现已执行到案款9191.5元、案件受理费358.5元、执行费450元。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申屠玉亭、汪百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