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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金云与薛海龙、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云,薛海龙,徐红,尹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612号原告:赵金云,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海龙,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徐红,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原胶南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尹静,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云与被告薛海龙、徐红、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赵金云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萃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