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金云与薛海龙、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云,薛海龙,徐红,尹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612号原告:赵金云,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海龙,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徐红,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原胶南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尹静,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云与被告薛海龙、徐红、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赵金云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萃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