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执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艳红、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红,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669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红,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县。被执行人: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C座4016室。法定代表人刘源长。本院在执行王艳红与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邬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