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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洪双与舒卿、侯俊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双,舒卿,侯俊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57号原告:张洪双(小名方建),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舒卿,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侯俊杰,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张洪双与被告舒卿、侯俊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舒卿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卿、侯俊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洪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工钱)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所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利辛县宾馆对面“百草堂”,是被告舒卿经营。2013年下半年,张洪双与舒卿口头约定,对“百草堂”所在的房屋进行内部装修,装修后由舒卿给付工钱。在此期间,舒卿又与张洪双口头约定,让其对利辛县人民路中段的大头鞋业后的四间门面房及院子进行装修,上述房屋装修好,舒卿投入使用。经张洪双多次向舒卿索要欠款(工钱),舒卿于2015年2月13日在“百草堂”内写下欠条一张,内容是“今欠方建油漆工钱捌万元正舒卿2015年2月13日”。以上所述,舒卿、侯俊杰欠款(工钱)人民币80000元事实清楚。张洪双与舒卿之间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舒卿、侯俊杰系夫妻关系,“百草堂”是舒卿、侯俊杰共同经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舒卿、侯俊杰偿还欠款。张洪双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1.张洪双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洪双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证明舒卿欠张洪双(方建)油漆工钱80000元的事实;3.舒卿、侯俊杰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舒卿、侯俊杰的身份及二人系合法夫妻关系。舒卿辩称,欠张洪双的钱是事实,是装修“百草堂”时欠的墙壁粉刷款,“百草堂”当时是舒卿和侯俊杰一起家庭经营,和张洪双之前关系不错,会尽快想办法还款的。舒卿未向法庭提举证据材料。侯俊杰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举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7月9日舒卿与侯俊杰登记结婚。二人在利辛县经营“百草堂养生会所”,在对“百草堂养生会所”及利辛县人民路中段的四间门面房等进行装修时,将内墙粉刷交由张洪双承揽。上述房屋装修完毕投入使用后,张洪双多次索要承揽费,舒卿于2015年2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方建油漆工钱捌万元正。舒卿2015.2.13号”。后张洪双多次找舒卿、侯俊杰催要欠款,二人一直推脱不给。故张洪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张洪双与舒卿、侯俊杰之间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张洪双已按照舒卿、侯俊杰的要求对二人经营的“百草堂养生会所”及利辛县人民路中段的门面房内墙进行了粉刷,且粉刷完毕后已投入使用,舒卿、侯俊杰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揽费用。该承揽费由舒卿书写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舒卿、侯俊杰拒不支付承揽费已经构成了违约,对张洪双要求舒卿、侯俊杰支付欠款8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舒卿、侯俊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舒卿、侯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洪双承揽费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舒卿、侯俊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少锋代理审判员  樊 燕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婷婷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