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乔乐天与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乐天,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955号原告:乔乐天,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蒋鑫,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乐天诉被告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乐天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庭外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乐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乔乐天负担。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东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