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辖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格满林(南京)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格满林(南京)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辖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濮立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格满林(南京)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塚本幹雄,董事长。上诉人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格满林(南京)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满林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民初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环亚集团公司上诉称:该案应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移送环亚集团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格满林建材公司辩称: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格满林建材公司起诉时提供的与环亚集团公司、第三方吉林国文医院共同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中载明,环亚集团公司从格满林建材公司购买的钢制门、单面装饰板、点检门,安装到吉林国文医院的施工工程中。在合同中已载明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吉林国文医院在公主岭市辖区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应驳回环亚集团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环亚集团公司、格满林建材公司及吉林国文医院因吉林国文医院拆建项目需要,分别于2015年7月10日、2015年11月13日签订了三份《产品采购合同》。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三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吉林国文医院拆建项目所在地为吉林省公主岭市境内,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伟杰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