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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三原县粮食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粮食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81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粮食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盛建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刚,男。本院在执行三原县粮食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1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