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白玉兰、赵俊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兰,赵俊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293号申请执行人白玉兰,女,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赵俊芝,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津0116民初40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俊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俊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赵俊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0×××1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95.56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北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