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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创彪与胡健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创彪,胡健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579号原告:陈创彪,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健超,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创彪诉被告胡健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创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凯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