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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6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小林与汤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林,汤顺清,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民初151号原告:张小林,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独山县。被告:汤顺清,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第三人: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独山县麻尾镇泗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70969090X9。法定代表人:陈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林诉被告汤顺清、第三人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张小林承担。审 判 长  石 雯人民陪审员  宋仁书人民陪审员  莫仕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文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