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潘玉东与徐玉伟、闫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东,徐玉伟,闫长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414号原告:潘玉东,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伟,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闫长远,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东与被告徐玉伟、被告闫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玉东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潘玉东负担。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东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