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房县至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县至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5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神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房县至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正宏,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房人社监罚[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执行人克扣、拖欠工资,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丁伟)工资37000元,处以罚款18000元。本院认为,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房人社监罚[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房人社监罚[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政审判员 万少峰审判员 邢思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华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