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如国、韩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如国,韩坤,韩清杰,崔秀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刘如国,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韩坤,男,199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韩清杰,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崔秀景,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如国与被执行人韩坤、韩清杰、崔秀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董 青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