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宫兴艺与呼连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兴艺,呼连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4929号原告:宫兴艺,男,1953年7月8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呼连城,男,57岁,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宫兴艺与被告呼连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兴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兴艺负担。审 判 长 吴哲双代理审判员 徐 娜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