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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928号原告:刘某,城镇居民,登记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双胜西村1组4号。被告: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连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