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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921号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玉涛,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生,住登封市。被告赵广州,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住住登封市。任景,女,汉族,1968年5月21日生,住住登封市,系被告赵广州妻子。李磊,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生,住登封市。王会菊,女,汉族,1986年8月19日生住登封市。李学立,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登封市。陈红琴,女,汉族,1969年1月2日生,住登封市,系被告李学立妻子。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广州、任景共同偿还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28.34元及利息(利息算至借款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李磊、王会菊、李学立、陈红琴对被告赵广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广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5028.34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月息1.26%计算,自2017年5月18日至债务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任景、李磊、王会菊、李学立、陈红琴在上项判定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6元,由六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康 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书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