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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华瑞昇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瑞昇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民催5号申请人:华瑞昇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苑路6号西803。法定代表人:张学斌。委托代理人:杨小灵。申请人华瑞昇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号为1040005223819798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南昌市东湖支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104000522381979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8月30日,到期日2017年2月28日,出票人为南昌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申请人)为华瑞昇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南昌市东湖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华瑞昇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邬化雨审判员  郑 馨审判员  王香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史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