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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78陈金虎与杨小建、杨忠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虎,杨小建,杨忠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陈金虎,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平,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小建(曾用名杨晓建),男,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杨忠妹,女,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执行人陈金虎与被执行人杨小建、杨忠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8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杨小建、杨忠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陈金虎工程劳务费人民币21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欠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欠款利息。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杨小建、杨忠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杨小建、杨忠妹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小建、杨忠妹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本院依法扣划了杨忠妹的银行存款10201元,并依法对杨忠妹采取了司法强制措施,但杨忠妹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小建、杨忠妹共有的房产被本院拍卖抵给另案申请执行人(房产拍卖后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除此之外未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俩被执行人负债较多,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划了杨忠妹的银行存款10201元,并依法对杨忠妹采取了司法强制措施,但杨忠妹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小建、杨忠妹共有的房产被本院拍卖抵给另案申请执行人(房产拍卖后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除此之外未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823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原审 判 员  丁文标代理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