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攀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攀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27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攀,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0日被抓获,同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攀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刘攀明知自己的盘房权证红果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已向农业银行抵押借款,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用伪造的盘房权证红果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支某抵押借款315000元。案发后于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攀退赔被害人支某人民币35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支某的陈述、证人柳某的证言、物证、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随案移送清单、书证、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房产证用作抵押向他人借款,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1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所述情节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刘攀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伪造的盘房权证红果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 翔人民陪审员 黄建明人民陪审员 袁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