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湖北鄂州多佳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鄂州多佳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熊一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2执1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多佳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437号。被执行人熊一江。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多佳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一江承包经营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梁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多佳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多佳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一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多佳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多佳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向本愿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梁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华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