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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正义与魏中峰、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义,魏中峰,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张胜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201号原告王正义,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魏中峰,男,1977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化工产业集聚区沙河七路与竹园二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理人:魏中峰,总经理。被告张胜磊,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宝丰县。原告王正义与被告魏中峰、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张胜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正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正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宏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