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正义与魏中峰、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义,魏中峰,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张胜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201号原告王正义,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魏中峰,男,1977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化工产业集聚区沙河七路与竹园二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理人:魏中峰,总经理。被告张胜磊,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宝丰县。原告王正义与被告魏中峰、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张胜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正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正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宏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