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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晶与孔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晶,孔繁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4民初836号原告:马晶,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繁宇,男,1989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马晶与被告孔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被告孔繁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孔繁宇偿还借款6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6日,孔繁宇向马晶借款100000.00元。后孔繁宇陆续偿还马晶共计38000.00元。2017年1月1日,孔繁宇为马晶重新出具62000.00元欠条一份。上述借款经马晶多次索要,孔繁宇未能偿还,故诉至人民法院。孔繁宇承认马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无能力一次性偿还借款。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马晶与孔繁宇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26日,孔繁宇向马晶借款100000.00元。后此款经马晶索要,孔繁宇偿还马晶38000.00元,余款62000.00元未能偿还。2017年1月1日,孔繁宇就尾欠款62000.00元为马晶重新出具欠条一份。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孔繁宇承认欠马晶借款62000.00元的事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本院对马晶要求孔繁宇偿还借款6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繁宇偿还原告马晶借款6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00元,由被告孔繁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许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思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