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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442号原告:冯某,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王某,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4月6日开庭审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重新确定与2017年5月8日开庭审理,原告仍未到庭。本院认为,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冯某负担。审判员  杜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