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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玉海、李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玉海,李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195号申请人:申玉海,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李作东,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申请人申玉海诉被申请人李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玉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邵爱东名下的被申请人李作东所有的房产一处,房产位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为此财产保全提供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邵爱东名下的被申请人李作东所有的房产一处,房产位于××。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