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衍强、赵加根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衍强,赵加根,葛廷海,马德卫,王成根,王会珠,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齐河恒昌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齐河县裕新丰商贸有限公司,李加成,山东万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马衍强,男,汉族,1978年9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赵加根,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行人:葛廷海,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马德卫,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成根,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王会珠,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加根公司住所:山东省齐河黄河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廷海公司住所: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兴鲁路南首路东300米。被执行人:齐河恒��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卫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城晏北工业园。被执行人: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根公司住所:齐河县城齐顺大街230号。被执行人:齐河县裕新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珠公司住所:齐河县城齐鲁大街西首路南。被执行人:李加成,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万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加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焦庙镇焦庙村西。被执行人: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森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婴路与纬五路交叉口北。本院在执行马衍强与葛廷海、王成根、赵加根、马德卫、王会珠、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齐河恒昌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裕新丰商贸有限公司、李加成、山东万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5月8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加根、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葛廷海、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马德卫、齐河恒昌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王成根、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王会珠、齐河县裕新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23374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李加成、山东万康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9693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三、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2260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