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昊泽与被执行人马鹏飞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昊泽,马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97号申请执行人:马昊泽。被执行人:马鹏飞。马昊泽与马鹏飞抚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鹏飞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马昊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共计152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8元,以上合计15328元。现双方自愿(私下)达成了和解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李科锋人民陪审员 谢冰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