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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丁兆学与丁伟洋、丁全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兆学,丁伟洋,丁全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341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丁兆学,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华,莱西昌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伟洋,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全红(被告丁伟洋之父),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被告(反诉原告):丁全红,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住所地莱阳市五龙南路98号。负责人:张建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龙,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兆学与被告丁伟洋、丁全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丁兆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丁全红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兆学提出的撤诉申请及被告丁全红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准许原告丁兆学撤诉;二、准许被告丁全红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266元,由原告丁兆学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丁全红负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雯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