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1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群光、郑建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群光,郑建银,郭美萍,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8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群光,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陈梅珍,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建银,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郭美萍(被执行人:郑建银之妻),女,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医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郑建银,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群光与被执行人郑建银、郭美萍、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615920元。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郑建银、郭美萍、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一个被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郑建银、郭美萍、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罗区法院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由其他法院首封处置,本院将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向处置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分文执行标的。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18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