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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王士端与被执行人张加四追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端,张加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05号申请人王士端,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住南阳市。被执行人张加四,男,生于1978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王士端与被执行人张加四追偿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王士端自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20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褚青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