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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代文健与临沂鲁昊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文健,临沂鲁昊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059号原告:代文健,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鲁昊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玉泉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刘法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文健与被告临沂鲁昊鞋业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文健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文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文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文健负担。审判员  于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