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渡边奥菲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KERYU,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渡边奥菲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467号申请执行人:KERYU(余科),女,1956年4月18日出生,美国,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XXX号XXX号楼XXX单元XXX室。委托代理人:诸骥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吕洋,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渡边奥菲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宋连庆,总经理。本院在执行KERYU(余科)与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渡边奥菲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渡边奥菲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沪0109民初80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人民币71万元、租金人民币205,987元及以915,987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三标准,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381.5元,并由上海渡边奥菲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租金人民币205,98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两被执行人至今均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薇路372、376号1幢全幢、2幢全幢房产,该房产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暂无法处置变现;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丁 洁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