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执字第5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海波与被执行人胡树强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波,胡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5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波,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胡树强,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申请执行人张海波与被执行人胡树强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晋刑初字第29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海波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各尚欠张海波赔偿金54200元未偿付。本院依法将胡树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船舶、银行、土地、房产、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晖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