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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高栓驹与万永祥、郑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栓驹,万永祥,郑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高栓驹,男。被执行人万永祥,男。被执行人郑美英,女。本院执行的高栓驹与万永祥、郑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86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万永祥、郑美英应向高栓驹偿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承担借款7万元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借款6万元从2015年8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60元、执行费148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万永祥、郑美英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万永祥、郑美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高栓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