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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附海梦慧电器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附海梦慧电器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263号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古塘街道永利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81084288G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慈溪市附海梦慧电器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韩家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506000-9主要负责人:阮俊杰,该厂厂长。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附海梦慧电器厂(以下简称梦慧电器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融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融通公司以被告梦慧电器厂未还本付息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明确为:1.判令被告梦慧电器厂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2.判令被告梦慧电器厂支付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21‰计算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既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借款时间:2012年4月27日。二、借款金额:1000000元。三、约定利息:借款月利率为13.21‰,按月付息,结息日、支付日为每月的20日。贷款逾期的依照司法部门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计收逾期利息。四、款项交付: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被告梦慧电器厂发放了上述贷款。五、借款用途:生产周转,实际用于归还梦慧电器厂于2012年1月18日向原告所借500000元,以及为案外人慈溪市新浦韩宏五金配件厂代偿150000元、为宁波金曼斯顿服装有限公司代偿150000元、为慈溪市美市电器厂代偿200000元。六、还款期限:2012年11月15日。七、还款情况:被告梦慧电器厂未还本付息。八、尚欠本息:被告梦慧电器厂尚欠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联户担保贷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支票存根、记账回执凭证、网上银行交易凭证、收款证明,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各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被告梦慧电器厂取得原告发放的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附海梦慧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21‰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0195元,由被告慈溪市附海梦慧电器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骏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人民陪审员  陈长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