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温占新与鲍造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占新,鲍造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867号原告:温占新,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乔建成,石家庄市新华华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造伙,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占新与被告鲍造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4元,减半收取1547元,由原告温占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双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欣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