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毛家凯与兰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家凯,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家凯,男,生于1959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石门乡龙水村。身份证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林,男,生于1974年4月22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锦江区半边街。身份证号码XXX。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兰林诉毛家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02月28日作出(2016)川0824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毛家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04月05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杨卫东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贺斌、李林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毛家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被上诉人兰林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家凯向本院提出上诉后2017年3月23日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同意缓交。2017年5月12日开庭审理本案中,指定上诉人毛家凯在七天内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毛家凯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交或者免交,故应当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贺 斌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贤 微信公众号“”